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暂行办法》,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我局制定《关于推进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贯通协同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宣城市审计局
2024年11月22日
关于推进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贯通
协同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推动实现审计全覆盖,根据《安徽省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探索建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以下简称“三审协同”)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探索创新“三审协同”机制建设,积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努力为谱写现代化美好宣城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贯通协同主要内容
第三条 协同主体主要为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社会审计机构。
第四条 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牢固树立“审计项目为主”“审计质量为要”理念,探索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审计计划、审计项目、组织资源、成果利用、审计整改等方面协同,构建以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辅助、社会审计为补充的“三审协同”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审计监督资源,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通过“三审协同”,不断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推动内部审计在单位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和完善治理中更好发挥基础性、源头性作用,促使社会审计专业服务能力和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升,全面推动审计高质量发展,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审计计划协同。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内部审计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梳理出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等方面问题,作为审计机关制定下一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参考。对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基础较好、成效明显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可减少审计频次,避免重复审计。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审计计划安排。
第六条 审计项目协同。审计机关在开展重大政策、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等方面审计时,要充分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科学分解,统筹整合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和资源,分类实施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内部审计项目时,可向审计机关申请业务指导和大数据审计技术支持。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时,应提出明确的目标与要求,并加强过程控制与相关文书审核。
第七条 审计组织资源协同。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按照规定组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以审代训”方式参与国家审计项目,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对专业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采用协作、聘请等方式组织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专业人员参与,提升审计专业化程度。审计机关适时更新向被审计单位下发的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根据共性问题清单开展自查自纠。
第八条 审计成果利用协同。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查出并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可以在审计报告评价部分体现内部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对整改未落实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报告与社会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避免本单位本系统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九条 审计整改协同。审计机关要压实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挂号销号管理机制,促进被审计单位根据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按期整改销号。
第三章 贯通协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建设。审计机关应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层层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每年应当将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通过“以审代训”、实务指引、经验交流、风险清单等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可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适时开展整改回访。
第十一条 加强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建设。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力量建设,有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上下两级均应当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质量核查监督机制建设。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社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等,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被审计单位应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并对所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内部审计协会应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三审协同”创新工作,积极开展实务交流、创先争优、培训教育、经验宣传等活动,引导内部审计加强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吸纳社会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人员加入内部审计协会组织,推动社会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章 贯通协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审计机关负责“三审协同”工作的统筹谋划,被审计单位党委(党组)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以强有力的责任落实推动“三审协同”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强化指导监督。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三审协同”工作指导监督,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会商研判,不断优化协同内容、路径等,提升协同质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承担。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