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审计厅
2024年3月4日
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审计厅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结合省审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审计厅本级、审计科研所及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和用具、图书(批量1000元以上)和档案、特种植物。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厅机关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业务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本办法针对固定资产管理,厅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其中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报废等,按照《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等制度的通知》(皖审信〔2016〕65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厅办公室为省审计厅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预算编报、配置、处置批复、资产清查、会计核算等工作,分设资产管理岗和财务管理岗,其主要职责为:
(一)代表厅机关行使固定资产的具体监管职能,制定并组织实施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根据各处室局(单位)提出的下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收支及存量情况;
(三)根据各处室局(单位)提出的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需求,审核新增固定资产配置,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采购;
(四)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五)及时维护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
(六)准确编制厅机关资产月报、年报及年度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七)按照规定权限批复或报批资产处置事项,办理资产处置收入缴纳等手续;
(八)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局(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本处室局(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和处置申请、验收(接收)工作以及使用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
(二)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总责,维护本处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资产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对个人领用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处室局(单位)须指定1名资产管理员,报厅办公室备案。资产管理员在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下,承担本处室领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需要配置、调剂、处置的资产,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厅办公室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和盘活等管理工作;
(四)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确定新的资产管理员,并将变动后人员名单报厅办公室备案,同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配合办公室做好登记信息变更;
(五)本处室局(单位)人员调离或退休时,依据人事变动正式文件,在人员离岗前,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或退回手续。
第十条 土地、房屋、车辆、电梯、中央空调机组、公共文体设施等公用资产由厅办公室负责管护;厅机关视频会议系统、数据中心机房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公用资产由厅电子数据处负责管护。
第十一条 厅机关纪委对全厅固定资产的管理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坚持科学合理、集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各处室局(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年度预算安排。
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购置、调剂、建设、租用、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三条 厅机关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配置房屋构筑物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公务车辆应符合车辆编制及配备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办公通用软件应符合省级有关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程序:
(一)新增固定资产预算编报。
1.计划申请。每年7月底前,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在厅机关编制下年度预算前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审计厅年度采购项目计划表》(附件1),并附领导签批的资产配置申请报告等;
2.需求审核。厅办公室根据厅机关固定资产总体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需求审核,提出拟同意购置、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暂缓购置等具体意见;
3.预算编报。对审核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编报资产购置预算,并随下年度部门预算一同报省财政审批。
(二)新增固定资产购置。
1.购置。纳入年度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等需临时追加的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单位填报《安徽省审计厅资产配置申请表》(附件2)交厅办公室。厅办公室(采购办)按照《安徽省审计厅政府采购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内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各处室局(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2.验收。按照《安徽省审计厅政府采购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内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厅办公室会同使用处室局(单位)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3)(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确认。
3.账务处理及资产登记。新配置资产完成验收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资产管理岗依据资产购置合同、验收单、发票等原始单据,及时登记录入资产卡片。资产卡片作为报销附件用于办理报销手续,由财务管理岗做好入账及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调剂使用。
可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的由使用单位填报《安徽省审计厅资产配置申请表》,经厅办公室审核后予以配置。
第十七条 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无偿拨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统一管理、登记在册、分级管护、责任到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等。
第十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设立营利性组织、抵押举借债务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必须规范决策,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审核、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收益要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划转、对外捐赠、置换和出售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资产折旧年限,折旧年限按照《省审计厅常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件4)执行。
各处室局(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维修、保养或调剂利旧能满足使用需求的资产,不得更新、报废。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局(单位)应当对下列固定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处置申请。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向厅办公室提交《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5);
(二)处置审批。处置申请表经厅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牵头并会同厅机关纪委、由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清点、残值评估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厅领导或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置;
(三)处置资产移交。处室局(单位)资产管理员将报废资产移交办公室待处置。办公室凭处置申请表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处置资产审批权限:
(一)分管厅领导审批:
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二)厅党组会研究审批:
1.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2.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三) 涉及以下重大资产处置,须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2.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置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以下处置行为必须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一)房产出售处置;
(二)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完成后,办公室及时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资产信息,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上缴财政。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厅办公室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并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处室局(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使用人无法自行维护、保养、维修的,应及时向厅办公室提出,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屋、构筑物的维护和维修。机关房屋、构筑物以及土建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厅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编报项目计划和预算,报厅领导或厅党组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设备、车辆的维护和维修。办公自动化设备日常零星维修按照厅办公设备耗材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信息系统(含设备)如需进行重大改造、升级的,由电子数据处提出申请,厅办公室会同厅机关纪委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或厅党组会审批后组织实施。车辆的正常维修,按相关规定报批维修,并做好修理记录。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退休及调出等变动时,应主动配合办公室和所在处室局(单位)办理名下登记个人管护、公用资产移交、信息变更等手续,填写《工作变动人员国有资产移交情况表》(附件6),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工作人员厅内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填写《资产设备交接清单》(附件7),报厅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信息变更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厅办公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处室局(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定期开展厅机关固定资产清查。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处室局(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卡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有、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五)对于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缺失,造成损失的。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