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中心):
《宣城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4年3月6日
宣城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为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进一步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类、整改结果认定及“挂、销号”管理工作,压实督促检查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整改分类
(一)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影响因素等,对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提出可操作、能落实的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并在审计报告正文或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对具备整改条件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难度不大,可以由被审计单位独立完成,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难度小的,应划分为立行立改类问题。以下问题一般作为立行立改类问题。
1.资金类问题,主要包括未统筹盘活结转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非税收入,违反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及时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违规使用资金或者发放贷款,违规收费,拖欠账款或者未足额发放补贴,骗取套取资金等。
2.项目类问题,主要包括未按时开工,项目进展缓慢,违规招投标,违规分包转包,工程质量不达标且弥补质量工作量较小,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等。
3.管理类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要求分配预算,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管理薄弱,违规生产经营,存在重大损失风险,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管理权限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人员违反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
4.政策类问题,如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政策不完善,政策之间互相矛盾、互相抵消等。
对于立行立改类问题,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
(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整改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客观上无法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任务,需要分阶段进行整改的,应划分为分阶段整改类问题。以下问题一般作为分阶段整改类问题。
1.资金类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约定了资金支付节点但实际明显慢于序时进度,挤占挪用的资金无法立即归还但已确定还款来源,违规收取的资金已被使用但已明确了退还工作安排,应盘活、上缴、追回或者支付的资金量较大需分期实施等。
2.项目类问题,主要包括规划、政策、合同等已指明完工时间但进度过慢,有关手续不完备但补办难度较小,建设项目需调整概算且调整概算工作已有进展,弥补工程质量工作量较大但可明确分期等。
3.管理类问题,主要包括部门预算不完整等需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进行调整,相关管理基础薄弱但工作内容清晰,处置重大风险存在一定客观困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制度、追责问责需履行必要程序或者需时较长,管理权限属于主管单位的人员违反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
4.政策类问题,主要包括确需分阶段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政策调整需开展较多前期工作,本年度内到期的规划任务、改革事项进度缓慢,已到期的规划任务、改革事项未完成等。
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明确各阶段具体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节点,整改时限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
(四)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主要整改责任,但是因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人力物力不充足,或者相关政策不确定、治理路径不清晰,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大、难度高等,整改工作复杂度较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划分为持续整改类问题。以下问题一般作为持续整改类问题。
1.资金类问题,主要包括已采取必要方式,但受财力等限制,挤占挪用、违规收取的资金仍难以明确归还、退还来源等。
2.项目类问题,主要包括未明确建设期限,因工程量较大、实施难度较高等原因难以在1年内完成整改任务,有关手续不完备且补办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建设项目需调整概算但对概算调整存在较大分歧等。
3.管理类问题,主要包括重大问题和风险处置复杂度高、困难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
4.政策类问题,主要包括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存在障碍,未制定政策或者政策调整需时1年以上,远期规划任务、改革事项进度明显缓慢等。
对持续整改类问题,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明确的整改时间表、路线图,整改时限原则上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年内。
(五)因客观原因导致问题难以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延期申请,经核实后,调整有关问题整改时限。
二、责任分工
1.单项审计项目。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由科室(中心)负责所实施审计项目的整改结果认定及督促检查工作。
2.统筹实施审计项目。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科室(中心)负责统筹推进整个审计项目的整改督促工作,其他科室(中心)负责各自实施的具体项目整改结果认定及督促检查工作。
3.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审计项目。按照“谁对口、谁负责”的原则,由与实施审计项目的上级审计机关处室对口的科室(中心)负责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促工作。
4. 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谁呈报、谁负责”的原则,由呈报审计文书的科室(中心)具体负责批示事项的整改督促工作,涉及多个科室(中心)共同完成的审计文书,由牵头汇总的科室(中心)负责。
三、督促检查
1.日常督促。对市局组织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在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由审计组负责填写《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表》,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后提交综合法规科,进行“挂号”;科室(中心)应加强审计整改的过程监督指导,每个月调度一次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意见)9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将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问题的整改计划等一并报送,后续整改情况按规定报送,直至整改到位,进行“销号”。
2.发函督办。立行立改的问题,一般应在送达审计报告90日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的问题,整改时限应不超过1年;持续整改的问题,整改时限应不超过3年,要有明确的整改计划。对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未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相应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各审计组视情况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整改提示函》。
3.重点督办。对被审计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报送整改结果超期严重、整改期限到期后长期未整改、整改完成率或整改质量不高的地方、部门单位,要纳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重点督办内容或审计整改“回头看”计划,开展审计整改工作专项督办。重大审计项目整改情况按照规定开展现场督促检查。各科室(中心)每季度将超过1年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提交综合法规科汇总,由综合法规科汇总后并纳入重点督办清单。
4.合力督导。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提示函》后仍不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或在跟踪督促检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或存在数字整改、纸面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等情形的,根据《宣城市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视情组织约谈。
四、认定标准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认定要坚持“依法依规、讲求证据、注重实效”的原则,审计整改佐证材料包括:整改相关的财务凭证、会议记录、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文本等。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基本整改、部分整改及未整改四类:
(一)已整改的认定标准
1.已按审计决定执行的;
2.需要整改的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如数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经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和加强监管的;
4.因被审计单位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受理后已裁决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5.因既成事实难以纠正、需要在今后杜绝的,被审计单位已在党委(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内容,采取具体防范措施积极整改的;
6.虽然采取了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尽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规合法,且更符合被审计单位或当地的实际情况,并达到审计预期目的或预期成效的;
7.其他有效证明及情况。
(二)基本整改的认定标准
1.已大部分执行审计决定的;
2.需要整改的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制定了详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且大部分问题金额或数量已上缴、退还、收回、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因被审计单位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4.因问题复杂或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但需主管部门审批,且已按要求报批的;
5.审计整改涉及多项内容,已根据有关审计意见进行了部分整改的;
6.其他有效证明及情况。
(三)部分整改的认定标准
1.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已实施整改,尚未全部整改到位;
2.历史遗留、体制机制等复杂问题,无法及时完成整改,但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办法,按照整改计划正在组织落实,需要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效果。
(四)未整改的认定标准
1.未执行审计决定的;
2.未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的;
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超过整改时限,既无整改计划、又无整改措施,问题仍然存在的;
4.虽然制定了整改方案,但超过整改时限均未实施的;
5.其他有效证明及情况。
五、流程管理
1.审计组初核。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在“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表”中填列整改结果认定意见。具体问题的整改做到“见人见事见物”,对体制机制问题的整改要做到“见制度见文号见成效”。认定整改到位可以销号的问题,填写《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审核流程表》报审计组所在的科室(中心)复核。
2.科室(中心)复核。科室(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销号问题整改结果复核,复核同意销号的由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分管领导(审计组长)审核。
3.分管领导(审计组长)审核。分管领导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审核流程表》签署审核意见,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由审计组长审核。
4.综合法规科汇总备案。每月25日前,科室(中心)对已完成整改的,经上述审核把关签字后,向综合法规科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审核流程表》及最新整改台账,进行“销号”。综合法规科及时更新整改台账,按季度向省厅报送。
六、机制保障
1.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各科室(中心)要严格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主体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积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落实审计整改动态报告机制。重大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或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高位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对纳入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要按程序将整改情况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3.落实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各科室(中心)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核实。建立“一月一调度、半年一小结、年终交总账”的工作机制,即:科室(中心)每个月调度整改情况,在局务会汇报科室所有项目的整改进度;科室(中心)每半年梳理所有项目的整改情况,对于整改进度缓慢的问题加强督促指导;综合法规科每年年底对局所有审计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视情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
4.落实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屡审屡犯的问题,各科室(中心)要加强综合分析,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审计整改有效落实,同时建立完善重点预警预防制度,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5.落实整改结果公告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外,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告,审计组应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将整改结果进行公开,推动审计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提高审计整改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