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扎实做好我省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综合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总结阶段。
二、普查组织和实施
本次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量和实施难度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成立安徽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省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委政法委协调。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合肥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以及烟草、电力、航空、铁路等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地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把此次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解决好经费、人员、设备等保障,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选优配强队伍,确保普查工作质效和水平。
三、普查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补贴等因素,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地普查机构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把有限的财力用好。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坚持依法普查,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统计督察内容。
(二)提高工作效能。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效率。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支持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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