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审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17 15:36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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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局综合法规科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五、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不履行服务承诺;
(三)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全局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办错件(错案)、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一般后果的给予告诫,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造成诉讼败诉、行政撤消,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2、明知故犯办错件(错案)、一经发现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因此而被起诉并败诉、行政复议被撤消或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作辞退处理。
3、营私舞弊办错件(错案),一经发现查证核实,对直接责任人即作辞退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相应追究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经予单位领导告诫处理;直接责任人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单位领导确定为基本称职;直接责任人被辞退,单位领导确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造成影响大的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