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制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规章,推动我省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
(二)规范我省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一是今年4月初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二是原《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2009年修订),多年来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推进依法治粮、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考虑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一是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改革中,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等新要求。
二是层层压实粮食安全责任。2016年以来,国家连续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我省对各市、各市对下辖县(市、区)也同步开展考核。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新法规要求。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实施要求及本省实际,构建我省完备的粮食储备管理法律体系。
四是高质量做好我省粮食储备工作。从数量看,目前我省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已显著扩大。按照国家要求,“十四五”期间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的规模还将进一步增加。从质量看,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粮食储备质量的抽检力度持续增加,粮食储备质量管控日益重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包含总则、储备计划、储备储存、储备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企业储备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划分。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调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
二是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流程。细化地方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三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储备储存管理。落实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
四是进一步严格地方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五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六是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是增加企业储备有关规定,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四、重点措施和立法亮点
一是明确对市、县政府储备的管理要求,适当增加调整范围。充分体现市、县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承储企业是管理地方政府储备的责任主体。将省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确定为协助管理辖区内的省级政府储备。
三是调整问责力度。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将罚款限额调整为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一致。
四是完善兜底条款。比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有关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责任,以及对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的处理,进行了统一规定,不再一一列举所违反的条文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