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宣政办〔2017〕15号)要求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的选聘
(一)产生方式、范围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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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方式。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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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范围。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媒体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其他社会人士中选取。
(二)聘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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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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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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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随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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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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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23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监督员的聘任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聘任人选,报经研究同意后确定。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任期内表现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将予以解聘。
二、监督员职责
(一)对单位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单位审批事项和法规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单位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参加政务公开办公室召集的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监督员权利
(一)监督权。有权对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直接督促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权直接督促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根据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安排,有权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二)建议权。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有权建议政务公开办公室或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员义务
(一)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收集、反馈和协助查找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三)经常向单位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随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四)经常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取得联系和沟通,通报监督工作情况。
(五)及时参加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六)协助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五、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通过参加明察暗访、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反馈。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采取约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与监督员交流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二)例会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召开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并做出合理解释。
七、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
(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参与政务监督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要自觉接受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如有违反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要认真学习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及时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宣传教育,多方听取意见,积极参与活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四)结合本单位实际,选聘一定数量和不同代表的人员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九、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