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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676/201906-0003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其它
名称: 【文件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08
索引号: 003244676/201906-0003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 其它
名称: 【文件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08
【文件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8 00:00 来源:宣城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订背景

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过十年时间之久,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例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

2.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

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应用指南中不适用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

3.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于2017年5月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修订准则)。

二、定义和范围

修订准则第二条给出了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与2006年政府补助准则中的定义相比没有变化。

修订准则第五条明确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的情况,即,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三、条款与结构

修订准则由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及附则五章,共二十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介绍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政府补助的定义与特征、政府补助的分类及该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列报》,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的列报,以及与政府补助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第四章《衔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与2006年印发的政府补助准则相比,2017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修订准则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修订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提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原准则仅提到了总额法。

(四)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五、重点条款解读

修订准则明确规定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本准则的重点条款,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补助的范围

修订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以便明确区分政府补助和收入。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所以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另外,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与此类似的还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到,在个别情况下,政府补助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如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并重点针对此处理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印发的修订准则定稿就把冲减相关资产成本融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即净额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

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需要返还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受益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1)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借款费用。

(2)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