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外勤经费,是根据市审计局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依据市财政批复的审计事业费预算计划安排的专项审计经费,是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发生的外勤审计费用。
一、审计外勤经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异地审计市内交通费。
二、审计外勤经费适用于市审计局各科室(局、中心)。借调人员参与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项目,其外勤经费比照市审计局审计人员的标准执行。
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或参加其他单位牵头组织的巡查(视)、办案、监督检查等,如有规定从其规定;如无规定执行本规定。
三、住宿费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严禁将伙食费等计入住宿费。
四、伙食费、异地审计市内交通费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一)赴省辖市异地审计(含区政府所在地在省辖市城区内的区),伙食费80元/日,市内交通费50元/日。
(二)赴市内县(市)审计,伙食费70元/日,市内交通费40元/日。
(三)赴宣州区内乡镇审计,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日,市内交通费30元/日。
实行送达审计需要就地检查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和标准,予以安排审计外勤经费。
五、审计外勤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市审计局下达的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并按审计项目计划和核定的经费预算指标办理支出。
(一)长途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和途中补助,按照《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之内,凭据报销。
(二)异地审计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支付,不得与伙食费、异地审计市内交通费串项使用。
(三)伙食费在规定标准之内,由审计组统筹安排、自行用餐、包干使用。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必须在被审计单位职工餐厅用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六、审计外勤工作量管理参照省审计厅规定执行。
七、实行公示制。审计组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前,应当召开审计组全体人员会议,公开审计外勤经费补助及使用情况。
八、实行备案制。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应当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自理情况表》,由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审计组组长签字,回市审计局后5日内交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九、审计外勤经费的管理由局办公室会同综合法规科负责,监督检查由局纪检监察室会同办公室、其他相关科室(局、中心)共同负责,实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
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审计外勤经费,或者变相向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转嫁审计经费、领取津贴补贴的,按照《宣城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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