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秘〔202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按期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3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0元/月·人。
(二)2023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5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 2023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95元/月·人。
2. 2023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2023年度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3年度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680元/月·人。
(二)2023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290元/月·人。
四、有关要求
1.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23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测算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2. 各县、市、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 本标准从2023年7月开始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2〕40号)同时废止。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