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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9 09:50 信息来源:转载于安徽省审计厅网站 访问次数:

 

各市、省直管县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审计厅党组

                                                                                  2018年3月28日    

 

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挂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长,根据《公务员法》和《安徽省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规定》,结合省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工作应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以服务审计工作、培养锻炼干部、发现优秀人才为目标任务,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挂职。

 

第二章  挂职形式

第三条 挂职的形式:一是下派挂职。着眼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二是上派挂职。围绕审计事业发展,选派省厅机关优秀干部到审计署机关挂职;或选派市县审计机关优秀干部到省厅机关挂职。

第四条  根据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省厅定期选派优秀干部双向挂职、扶贫挂职、对口帮扶及援藏援疆等。根据省厅工作计划安排,在省厅和审计署、市县审计机关之间选派优秀干部实行内部挂职。与各级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商,推荐优秀干部到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挂职。

第三章  挂职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挂职对象包括全省审计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 挂职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

(二)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作风扎实,有吃苦和奉献精神;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知识和发展潜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个别基层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审计系统内部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双向挂职、扶贫挂职、对口帮扶及援藏援疆时间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的,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协商决定。

 

第四章  挂职工作管理

第八条 挂职干部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配合。

(一)派出单位职责:

  1. 挂职干部派出前,派出单位与其谈话谈心,明确挂职目的、努力方向和纪律要求。
  2. 挂职期间,派出单位对挂职干部实行跟踪管理,密切关注,定期与接收单位沟通联系,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3. 派出单位负担挂职干部工资、奖金、福利以及生活补助、往返两地交通费。其中,生活补助和交通费标准参照《关于全省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 派出单位要积极帮助挂职干部解除后顾之忧,为开展挂职工作创造条件。

(二)接收单位职责:

  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挂职干部职责分工,放手使用。
  2. 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及时掌握挂职干部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3. 加强对挂职干部的培养,积极发挥挂职干部作用,帮助挂职干部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素质水平。
  4. 接收单位为挂职干部安排住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挂职干部开展工作。

第九条  到省厅机关挂职的干部,成立挂职干部管理小组,指定负责人,配合省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立挂职干部工作季报告制度。挂职干部每季度末主动报告思想和工作等情况,并填报《挂职干部工作季报表》(见附件1),报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应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挂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不参加派出单位组织的出国、培训。

    挂职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

挂职期满,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挂职干部共同进行期满考核,个人提交挂职工作总结,接收单位做出工作鉴定,考核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在省厅挂职的干部,填报《安徽省审计系统干部挂职鉴定表》(见附件2),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坚持挂职锻炼和培养使用相结合。对挂职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五章  挂职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纪律:

(一)干部应当服从组织选派。对组织提出的挂职人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二)挂职干部要服从接收单位工作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自觉维护审计人的良好形象。

(三)挂职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向接收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四)挂职期间严格请销假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挂职干部享有正常的年休假,同一个年度内累计休假天数不得超过干部本人应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建立挂职干部退出机制,对因思想作风、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因素,不适合继续挂职的,按照程序及时调换。挂职干部因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终止挂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选派的双向挂职、扶贫挂职、对口帮扶、援藏援疆以及审计系统内部挂职等干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审计系统干部挂职暂行办法》(皖审人〔200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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