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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6 09:21 信息来源:转载于信用宣城网站 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2017〕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宣城打造皖苏浙省际交汇区域中心城市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推进重点行业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建成并交换共享,推进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查询、公开共享和管理应用服务,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省、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建立完善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申诉与修复等机制,健全经济社会主要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基本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加快构建联合奖惩基础工作 

(三)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成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并加快与大数据中心、数据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各级各类信用数据对接共享。(市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及时修订宣城市市级信用信息目录。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统一标准规范,依法、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与省、各地区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信息查询事项目录,将市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和监管工作流程中,实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推进政府各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市信息办、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完成“存量”登记证照换发任务,向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库,通过“信用宣城”网站及时将新发放的和存量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社会公开。(市编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民政局、市信息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率先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逐步推进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用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机制

(七)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2017年6月底前推进,重点包括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包括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安徽省著名商标”“市长质量奖”等诚信主体;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高等级的诚信主体,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等;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包括“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宣城好人”等。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办、市人行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市建设办、市民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团市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宣城海关、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2017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扶持。各重点行业领域研究制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奖励制度,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在银企对接活动、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惠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扩大“税融通”业务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发“信易贷”“信易债”和“市民信用卡”等守信激励产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运用大数据手段,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守信激励手段,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市工商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和社会组织2017年6月底前要制定本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并实现信息共享。发改、经信、财政、金融、环保、食药监、住建、交通、商务、工商质监、税务、安监、海关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垄断、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宣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2017年6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补助,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和评先评优资格。(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宣城”网站等媒体上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工商质监局、市旅发委、市政府金融办、宣城银监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2017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12315”“12365”“12331”“12319”“12345”等多种渠道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个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市编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协同联动机制

(十七)建立联合奖惩响应机制。2017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税收案件当事人等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7号)和《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14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宣城”网站集中展示。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也要在“信用宣城”网站公示。(市政务公开办、市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红黑榜发布制度。继续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宣文明〔2015〕15号)要求和各行业红黑名单制度,按期发布“红黑榜”,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办法,产生“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宣城”网站发布。(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市建设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动态协同机制。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规程,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跟踪、监测、统计等动态协同功能,实现联合实施部门间的协同推进,达到预期效果。(市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各有关部门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基础上,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强制性(指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指参与各方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两类措施清单,动态更新,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奖惩的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中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文明市建设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宣城海关、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发起单位和实施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2017年6月底前,各有关单位明确本单位、本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等,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异议处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依据省相关制度要求,适时制定宣城市级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办理制度,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及时更正或撤销有误信息。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LED屏幕、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大张旗鼓树立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益广告诚信宣传的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发)诚信主题公益公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市委宣传部、宣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文明市建设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细则,细化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政府信息办要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和推进。(市发改委、市人行、市信息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加强考核评估。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市信息办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市信用办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将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市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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