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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23 10:05 信息来源:转载于宣城市诚信网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15日

 

 

 

 

 

宣城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第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基本原则,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个人信息实名制、信息安全、信用修复、信息服务等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基本建成,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完善。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宣传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宣传宣城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通过树立各类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市建设办牵头,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资助诚信活动宣传周、征信宣传周(月)、诚信活动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信用消费进万家主题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市建设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文管新局、市安监局、市人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企业、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和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市建设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培训。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支持合工大宣城校区、宣城职业技术学院等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或设立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准则。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组织编制信用知识读本和故事画册,普及信用知识。(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实现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市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邮政管理局、市人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上述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共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市网信办、市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旅发委、市政府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人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市网信办、市信息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主动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结合实际,制定全市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市县一体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信息办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依法依规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推动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市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相关单位要制定惩戒措施清单,作为实施联动惩戒的依据。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市网信办、市编办、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宣城”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分工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考核推进机制,并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办、市人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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