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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7-0013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1-07-10 发布日期: 2021-07-10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21〕3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政府总值班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274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7-0013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1-07-10
发布日期: 2021-07-10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21〕3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政府总值班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2748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1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对我市国旗国徽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指出了我市存在国旗应挂未挂、国徽悬挂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旗升挂和国徽悬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的规定,现就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国旗法》《国徽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依法使用国旗国徽。

二、根据《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和场所,应当将国旗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应按照《国徽法》要求悬挂国徽。

三、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四、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五、全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旗法》和《国徽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国旗国徽,做到规范严肃。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国旗的升降和国旗国徽的日常保养维护,不得升(悬)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国徽。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国徽。

六、全市各地各单位应当将国旗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全市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市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旗法》《国徽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市各级各单位和全体市民的法律意识。

七、市教体、住建、卫健、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范围内国旗国徽升(悬)挂、使用、制作、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城市主要街区和道路沿街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监督管理,对不合规的情况及时予以整改。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国旗法》《国徽法》和落实国旗国徽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实施监督管理。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