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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7 00:00 来源: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字体:[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宣城市人防办信息公开网站( http://rfb.xuancheng.gov.cn/OpennessAnnualReport/)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188号,邮编:242000,联系电话:0563-2626710,传真号码:0563-2626973)。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市人防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机制,紧密围绕人防监督职能,坚持积极、稳步、有序、渐进原则,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及时主动公开

2021年,市人防办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报刊、公交媒体等多种媒介,切实提高信息公开覆盖面,主动向社会公开我市人防工作有关政策、数据和工作信息共计688条,其中概况类信息4条,政务动态信息更新393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228条。移动新媒体中宣城人防微博因不满足要求已于2021年8月份注销,宣城人防微信更新177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市人防办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市人防办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完善了由党组书记、主任周立新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合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兼职负责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维护和信息内容的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能职责的要求把好审核和审签关,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把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和每个工作岗位上,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效率。

2.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了“信息发布审查、保密事项复核、政务信息员发布、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由综合科结合重点工作任务开展政务公开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严格发布审核程序,确保信息公开安全准确。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梳理主动公开内容目录,明确公开内容和时间节点,制定政务公开任务分解表,确保信息发布及时不延误。三是强化制度落实。严格按照制定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等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3.及时差缺补漏。全年结合省、市政务公开检查为契机,差缺补漏,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针对反馈问题,第一时间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并在监督管理栏目公开整改结果。

4.加强宣传报道。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网、部门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结合人防工作实际,主动公开人防工作动态信息、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等,着力营造关心人防热爱人防的氛围。二是对涉及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权威信息,讲清楚,说明白,力求及时解决群众困难,让群众满意。2021年部门信箱网民提问11个,回复11个,依申请公开0个,回复率100%,及时率100%。本单位2021年度无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申诉案例。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实行以人防信息公开网站、部门网站公开为主,微信公众号、广播和其他形式公开为辅的全方位、多渠道信息公开模式。明确专人负责网站、公众号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对网站等基础信息网络等安全进行了等级测评、备案和保护。

(五)监督保障情况

1.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科及直属事业单位,明确各科及直属事业单位职责,规范各项信息公开报送、审核、公开流程,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2.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纳入对科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3.严肃工作纪律。将该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明确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4.在我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中公开监督举报部门和联系方式,接受公众对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983.24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办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上级信息公开规定,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方法,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做出了一点成绩,但与上级机关的要求和社会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因本单位部分信息涉密,一些栏目和信息无法进行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2022年,我办将进一步按照《条例》规定和上级机关要求,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走向深入。

(一)加强理论学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我办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继续利用现有的微信、电子邮件等加强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认知度。

(二)建立完善制度。建立并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等,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完整,使信息公开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不断拓宽平台。加强人防网站建设,查漏补缺,不断丰富内容,在利用好网站、微信等平台的基础上,充分整合资源,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将不断探索和创新,进一步拓宽渠道,建立平台,适应信息公开新形势,推动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