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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基本程序存在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18 10:04 信息来源:绩溪县审计局 访问次数: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中央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日前,笔者在审计某国有粮食供销企业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基本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末位表态。与《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规定不符。

二是决策作出后未履行报告制度。审计抽查企业发文本,发现部分决策作出后,未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与《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规定不符。

审计建议,企业应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基本程序,确保决策程序合规、到位,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最大程度的实现决策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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