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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审计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公示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0 09:00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访问次数:

按照公共服务清单调整规范工作要求,现将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和《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公示稿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16日前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电话:0563-3033393;通讯地址:宣城市梅园路5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903室;电子邮箱:xcsjzh@126.com

附件:1.市审计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公示稿
   2.市审计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公示稿
  
                                  

                   宣城市审计局

                  2020年1月10日

附件1
市审计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意见表(公示稿)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审计在线咨询服务 提供办事服务网上咨询渠道 综合法规科、办公室、           电子数据审计科
规范事项名称和办理依据 根据省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2 审计普法教育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综合法规科、办公室、           电子数据审计科
新增 根据省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或事业单位。
    4.“调整类型”应写明新增、划入、划出、取消、规范要素(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5.“调整意见及理由”应说明清楚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附件2
市审计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公示稿)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审计在线咨询 提供办事服务网上咨询渠道。 综合法规科、       办公室、           电子数据审计科 政务服务事项
2 审计结果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第二十三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逐步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果应当公开,推动实现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综合法规科、       办公室、           电子数据审计科
3 审计普法教育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综合法规科、       办公室、           电子数据审计科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或事业单位。
    4.对列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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